债权转让公告登报是否有效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合同法》 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权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债权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通知义务。 债权转让公告登报电话:010-69450786 13522481042 工作QQ:1940507704 781190606 邮箱:baosheyunying@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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